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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摘录)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会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间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投诉电话:0591-7855174
福建省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十五条 凡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立确认书》。《拍卖成立确认书》一式四联,存档联复印件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现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
(一)监督拍卖全过程,维护拍卖秩序,做好拍卖现场情况记录;
(二)对在拍卖过程中发现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调查取证;
(三)根据双方当事人要求,当场宣读《委托拍卖合同鉴证书》或公布备案审查情况;
(四)根据卖当事人的申请,对《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鉴证、宣读《拍卖成交确认书鉴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善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五)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六)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七)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八)利用拍卖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九)拍卖合同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
(十)利用拍卖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
第十八条
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积极开展行政调解。
投诉电话:0591-77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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