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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之前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6%。
2.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后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3%;
3.凡在99年8月1日(根据合同及发票时间)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按3%减速半征收契税;
4.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税率合计5.55%;
5.单位购买商品房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计委立项批文的税率征收,无批文按5.55%税率预征;
6.房改房、解困房上市另应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7.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根据闽价(1999)房字392号文件,交易手续费按0.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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