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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流程

一、洽谈、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真实地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还应提交佥的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不真实或无效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1.不动产(如住宅、写字楼等),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无抵押或无被执法部门查封的证明。若为共有财产,应提供共有财产人同意委托拍卖证明书;
    2.动产:应提供当时购入发票或投资证明文件等。
    (1)汽车:新车应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国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旧车应提供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证(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养路费证。
    (2)船舶:应提供:1.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
3.船舶营业运输证
4.交通厅国际航线营运证
5.水路运输许可证
6.船舶电台执照
7.船体入级证书
8.轮机入级证书
9.国际载重线证书
10.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1.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1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3.国际吨位证书
14.船舶卫生证书
15.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设备:应提供购买发票,使用说明,图纸等。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 的保留价;4.拍卖的时间,地点;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鉴定、评估
    1.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2.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3.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济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
    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

10000以上

0.1

四、拍卖公告
    (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1.拍卖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3.拍卖展示时间、地点;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24小时撤回拍卖标的,必须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了合理费用。
五、展示,看样
    1.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2.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拍卖标的品质以现状为准,不去看样或错过看样时间均视为认可品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对品质有异议。
六、拍卖的实施
    (一)报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缴纳一定数量的竞买保证金。若未成交则如数退还;
    3.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有规定的条件;
    4.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5.领取竞买号牌,准时参加拍卖。
    (二)拍卖会
    1.拍卖会必须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持;
    2.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须知和注意事项等;
    3.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拍出的拍卖。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结算、移交
    (一)佣金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或反比的原则确定。
    2.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
    (三)保管移交
    1.拍卖标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2.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附: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

购  买  商  品  房

名称

计税依据

税费(%)

税费种类

备注

个人

普通住宅

成交价或评估价

1.73

契税

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投向税%

1.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之前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6%。

2.凡在97年10月1日(发票时间)后个人购房契税税率为3%;

3.凡在99年8月1日(根据合同及发票时间)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暂按3%减速半征收契税;

4.营业税及附加:个人购买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税率合计5.55%;

5.单位购买商品房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计委立项批文的税率征收,无批文按5.55%税率预征;

6.房改房、解困房上市另应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7.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根据闽价(1999)房字392号文件,交易手续费按0.4%征收。

高级住宅,车库、别墅

3.23

*3(减半)

0.2

0.03

商场,店面,写字楼

8.23

3

0.2

0.03

单位

住宅与非住宅

8.23

3

0.2

0.03

5

3

0.2

0.03

*5

二  道  买  卖  交  易

名称

计税依据

税费(%)

 

契税

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营业税及附加%

社会事业发展费%

买方

居民个人购买普通住宅

成交价或评估价

1.95

*3(减半)

0.4

0.05

0

0

单位购房及个人购买非住宅及高级住宅

3.45

3

0.4

0.05

0

0

卖方

居民个人出售普通住房

0.45

0

0.4

0.05

*0

0

单位售房及个人出售非住宅及高级住宅

6.2

0

0.4

0.05

5.55

0.2

增值税

30,40,50,60

土地增值税

个人售房

应纳税所得额

20

个人所得税(个人自住满五年免征)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价或成交价-原值-税费

赠      与

名称

计税依据

税费%

其  中

契税

交易手续费%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受赠方

评估价

3.85

3

0.8

0.05

增值额30-60
增值额=评估价或成交价-原值-税费

赠与方 评估价 0.05 0 0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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